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8| 来源:信用内蒙古| 专栏: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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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工作的通知

 

内发改财金字〔2019〕65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71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34号)的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工作的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新形势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和社会治理模式,推动了一系列重要工作。在市场监管领域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在政务服务领域全面推动“放管服”改革,在社会领域全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创了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新模式,有力地促进了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是开展信用监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无遗漏、共享无障碍、应用全覆盖”是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要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必须以建立完善全区信用信息目录体系为基础,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的局面,尽快在全区范围内形成 “一数一源、条线汇聚,分类集中、统筹共享,协同监管、惠民便企”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新格局。

二、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工作

自治区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权责清单和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实现地区和部门(系统)信息的整合,按要求按照信用信息的类别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至信用信息归集部门。

(一)信息归集路径。在信息归集过程中,要强化分工合作,协同共管,防止信息重复报送和多头报送。涉自然人信用信息和其他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自然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由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归集(满洲里市由工信和科技局统一归集);涉企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由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归集。

 (二)信用信息分类。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资质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其中:基本信息包括登记、注册及变更等信息;资质信息包括认证认可、行政许可、资格证书、执业注册等信息;良好信息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表彰、行政奖励等信息;不良信息包括违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裁定、未履行法定义务、违约等信息;其他信息指上述四类未能涵盖的分类监管、专项或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含年报年审)结果、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补偿行政监督检查、社会保障等相关信息。

(三)确保信用信息质量和安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信用信息的质量管理,按自治区相关要求统一数据格式,提高信用信息数据字段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确保归集到的信用信息有用、能用、好用。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查询使用制度,采取安全可控的技术、服务等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安全,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信息。

三、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要打破部门和条块分割,将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无遗漏地进行共享。各地、各部门要在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基础上,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形成全区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和依法有序共享。其中,涉企信用信息经市场监管部门归集后,按日全量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共享;涉自然人和其他主体信用信息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归集后,通过各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依法依规向全社会共享。各地、各部门、社会机构和其他组织可根据系统条件和业务需要,采用前置机共享、数据接口共享和数据交换平台共享等方式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共享信用信息。

四、广泛开展信用信息应用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用促建,建用并举”的原则,加大信用信息的应用力度,依法依规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有效地利用信用信息,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场景,逐步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和行业监管模式。

(一)加强信用信息在政务领域中的应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加快在行政审批、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评先评优、政府支持事项和公共资源分配等领域查询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做到信用信息“逢报必查,逢办必查”,为诚信主体提供“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对失信主体采取不同措施,限制其获得公共资源的权力。

(二)大力推进信用信息惠民便企。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拓展信用应用场景,推动出台更多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措施,不断增加个人及企业的信用获得感。按照国家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创新开展“信易贷”、“信易保”、“信易租”、“信易游”等“信易+”系列工作,为符合条件的诚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诚信自然人提供各类便利服务。

(三)不断拓展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应用场景。各盟市、各部门要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探索将信用应用融入到各个生活场景、商务场景、办事场景、消费场景中,让人民群众切实通过建立和维护个人良好信用得到便利和实惠。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商会、金融机构、信用建设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发信用产品,推广信用服务,拓展信用应用领域,促进全社会信用意识的普遍提升,推动信用红利的广泛覆盖。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完善措施,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具体举措,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息系统建设,明确专人,保障经费,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工作。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推进各项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督查室等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工作的常态化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对各地、各部门与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和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的信用信息数据量、信用信息更新情况、信用信息覆盖领域、数据质量、阶段性重要工作完成情况等工作进行抽查考核,考核结果将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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