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4| 来源:信用内蒙古| 专栏:区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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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社信办字〔2016〕1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信用奖惩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对守信者开展联合激励,实施正面引导和鼓励是以德治国的具体表现。为了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崇尚诚信的社会氛围,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和自治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5〕146号),加快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形成褒扬诚信的联合激励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守信联合激励是指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本行业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实际,需要由其他部门对诚信示范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实施分类监管形成的信用优良等级和评价结果是对守信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主要依据。各级政府部门实施企业信用优良评价,应遵循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有关地方评价标准,已经建立联合评价基准的应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的联合激励对象是指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市场监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具备本办法第六条中至少一种守信行为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守信企业。

第一章 实施联合激励的守信行为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应当建立企业信用审查制度,依法查询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对具有下列守信行为的企业,应根据相关意见或协议,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

(一)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为“诚信市场”的企业。

(二)各级价格监督部门公示的“价格诚信”企业。

(三)海关评为高级认证企业的企业。

(四)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评定为和谐劳动关系的企业。

(五)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为AA级信用的企业。

(六)水利主管部门评为AAA级信用的企业。

(七)税务部门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纳税人的企业。

(八)质监部门评为质量信用等级AA等级以上的企业。

(九)检验检疫部门评定为诚信AA级的企业。

(十)邮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快递服务满意度优秀的企业。

(十一)环境保护部门评定的环保诚信企业。

(十二)自治区宣传部门评定的诚信企业。

(十三)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评定的诚信示范企业。

(十四)其他部门根据本行业领域信用分类管理需要,推荐的诚信企业和诚信典型。

第七条   享受联合激励的企业,需在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章 实施联合激励的措施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企业,根据部门间形成的意见或协议,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发展改革及有关部门在项目核准、备案、招标投标管理等工作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办理等激励措施。

(二)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补贴政策过程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考虑。

(三)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给予适当评审优惠。

(四)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守信企业,给予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查频次、优先办理相关业务等激励措施。

(五)税务部门在业务办理中对守信企业提供优先、快捷的办税服务。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守信企业,减少日常执法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频次,对企业申请许可、认证评审、评奖评优中给予积极支持,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七)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评优评先、增资扩股、扩展经营范围、设立分支机构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及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等工作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八)海关对守信企业在通关过程中给予降低查验率、简化单证审核、优先办理通关手续、配备企业协调员、不实行保证金台账管理及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等优惠政策。

(九)公安机关在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对守信企业给予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和减少监管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十)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对守信企业给予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等措施。

(十一)邮政管理部门在对企业申请许可、企业年检、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对守信企业给予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优先办理各项业务等措施。

(十二)农牧业部门对守信企业在申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优先审批。

(十三)环境保护部门在项目环评、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安排环保专项资金、评优评奖中,对守信企业给予积极支持、优先办理各项业务等措施。

(十四)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日常监督、资质管理、评级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守信激励措施。

第三章 工作协同和保障机制

第九条   针对联合激励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协商形成一致意见或签署协议,明确联合激励的事宜、程序、标准等,为实施联合激励奠定基础。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间依照本办法形成的对守信企业实施联合激励事宜,应及时向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部门在实施企业信用优良评价中,应加强评价标准建设,已经建立联合评价基准的,应当完善部门联合机制,建立备忘录制度,确保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公信力。

第十二条   负责对企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部门,应将对企业信用核查嵌入审批、监管和服务流程,建立信用审查制度和联合激励触发响应机制。

第十三条   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要根据联合激励工作需要,完善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第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工作的组织推动和协调指导,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加强工作跟踪、监测和考核。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细化本领域各项守信激励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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