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转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 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30| 来源:信用内蒙古| 专栏:区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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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树立诚信社会风尚,维护法律权威,201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联合印发了《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基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其他部门提供失信被执行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其他部门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请各部门对照《合作备忘录》中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按照职责对应原则,做到不缺位、不错位,切实履行好联合惩戒工作。

四、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上实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下发给下级单位,指导监督下级单位按照《合作备忘录》及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

协作过程中各方应建立完备系统日志,完整记录用户的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的数据安全,杜绝超权限操作。

五、加强宣传工作

鼓励各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信用内蒙古网”等各种渠道,加强诚信宣传报道和社会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加强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典型案例的披露工作,通过宣传,对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营造出讲法律、重诚信、促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强化监督考核

各部门将上月实施联合惩戒工作情况于每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高级人民法院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对各部门开展的联合惩戒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政府。

附件: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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